湖北文化产业研究中心学术活动条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1-20浏览次数:357



湖北文化产业研究中心学术活动条例

学术活动为本中心科研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形式。为使本中心的各类学术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一、学术活动的类型

本中心倡导广泛的学术交流,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其主要类型有:

1、学术演讲报告会

2、学术研讨会(班)

3、全国性学术会议

4、国际性学术会议

二、学术活动的安排

根据各类学术活动的类型、性质、规模,本中心规定:

1、每二月举行1次学术演讲报告会。

2、每季度举行12次全中心规模的学术研讨会,小规模研讨活动可由各课题组适时灵活安排。

3、本中心每两年举行一次全国性的学术会议,时间安排暂定为奇数年的秋季(910月)。

三、学术报告会

学术报告为本中心经常性学术活动的基本类型,也是本中心科研人员必须承担的科研任务之一。学术报告会的内容可各种多样,大体围绕本中心科研的主攻方向或相关研究领域进行,尤其注重个人(群体)研究心得和前沿性动态介绍、分析和评估。学术报告活动由中心主任或中心主任委托专人组织实施。

四、学术研讨会(班)

中心原则上每个季度安排12次学术研讨活动,视研究工作需要和经费情况,也可适时举办小规模的短期研讨班。每次研讨活动必须择定有相当学术价值的题目、内容,事先告知中心科研人员,并按国际学术研讨惯例进行,务求实效。凡本中心的科研人员均有权提出研讨活动的建议,经中心主任批准后进行。短期研讨班须由中心主任向专家委员会提出议案,经批准后方能举办。

五、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

定期举办大规模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是本中心科研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在省教育厅和学校的支持下,做好这一工作。学术会议所讨论的专题,应以本中心一定阶段内研究的主要课题为基础,同时也应考虑到可能参加的有关学者的旨趣。一定要在学术上显现出的前瞻性。全国性学术会议需由中心主任提出论证详当的方案,交由中心专家委员会讨论同意,向学校有关部门申报。国际性学术会议的举办,需由中心学术委员会讨论同意,向学校及省教育厅、外事部门申报。学术会议的举办,由中心主任及其委托的专人负责筹备。在既保证会议质量,又尽可能节省经费的原则下,合理设计会议的程序,周到安排。

七、其他

    本中心的各项学术活动都应由详尽的文字记录,列入中心学术档案,妥善保存。每个年度,中心主任应组织专家委员会对中心学术活动的效果、影响作出全面的评估,并将其列为考核中心主任及相关人员工作业绩的主要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