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文化产业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条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1-20浏览次数:353



湖北文化产业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条例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性质、职能

学术委员会为本中心学术研究的最高权威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制定和修订学术委员会章程;

2、审议本中心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

3、负责本中心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决定资助金额;

4、负责本中心重大科研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

5、对本中心重大科研课题经费的使用,提出建议并实行监督;

6、考核中心所办刊物的学术水平,并提出相应的意见;

7、承担省教育厅委托授权的其它学术评审任务;

8、协调本学科领域全国性的重大学术活动。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形式、资格限定

1、组成形式

1)本学术委员会人数为 9 人;

2)本学术委员会成员组成比例:校内人员:6 人,校外人员3 人;

3)学术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主席、副主席由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

4)学术委员会主席由校长聘任,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5)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上报省教育厅审核。

2、资格限定

1)学术委员会成员必须为资深学者、专家;

2)学术委员会成员的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0岁。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任期

1、学术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为3年,成员可连选连任;

2、学术委员会3年定期改选一次;

3、每次更换的人数不得少于四分之一。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运作模式

1、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经中心主任或三名委员提议,并经一半以上委员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2、学术委员会由主席召集、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履职时,可委托副主席代行职权。

3、学术委员会在讨论通过各项决议时,可采取协商一致的办法;也可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每位委员一票。

4、学术委员会在商讨特殊事宜时,若需要可以聘请若干专家列席,列席专家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5、每次学术委员会的记录和文字整理工作由本委员会秘书或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记录应妥善保管。

6、学术委员会的任何决议和决定均接受复议和申诉。但对复议的表决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条例的修订规则

本条例的修订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无记名投票通过后,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