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事工作条例
为有效地促进本中心与国际和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扩大本中心的学术影响,特制定本条例,以规范本中心的外事工作。
一、本中心的所有外事工作都必须遵照国家法规和外事纪律进行。本中心聘请国外专家、学者、接受国外、海外进修访问人员,皆以加强学术交流,切实提高学术水平为宗旨,而非以创收为目的。
二、国外及台湾地区专家的聘任,可由本中心任何研究人员提出,经中心主任审批后,交中心专家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方可上报学校及有关部门审批。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人员欲到本中心进修,可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中心提出申请,经中心主任与有关人员商议、确定。并经中心聘请中心内科研人员为其指导导师。
三、被聘请、接收的外国专家、学者或进修人员应对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持友好态度;台湾地区的专家、学者或进修人员应主张一个中国,在政治无反动倾向。
四、外聘专家在学术上须有相当精深的造诣,能够对他们已有比较深入研究的有关学术领域及前沿的学术问题进行讲授与介绍,能有助于中心有关人员加深对这些问题的理解,及时掌握海外最新的研究动态。
五、外聘专家的待遇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实施。本中心应尽量为他们提供便利的工作条件,并照顾好他们的生活。
六、外聘专家必须承担足够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工作结束时,本中心将对其工作态度、学术水平进行全面评估,以鉴定每次聘请是否合适或有否成效。
七、国外进修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语言、业务能力。在其进修期间,本中心将安排正教授科研人员为其业务导师。业务导师应对其学习及业务负全面责任。进修结束时,中心将会同导师对其进行严格的学术考核,并对其进修后的业务水平作出实事求是的鉴定。
八、被聘海外专家及进修人员在工作、进修期满后,本中心将积极、主动地与他们保持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