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术道德规范是学术研究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为严明学术纪律,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鼓励学术创新;强化学术诚信意识,保持学术道德操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各类人员从事学术活动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社会公德,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文件精神。
(二)学术研究要充分尊重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的准则,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引用他人成果时,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注明转引出处。
(三)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四)在进行学术评价时,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
(五)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各类人员从事学术活动时,不得有下述学术道德不端行为:
(一)抄袭与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在学术活动中,将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冒充为自己所创;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二)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三)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
(四)伪造学术情况: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学术荣誉、专家鉴定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五)重复发表:未按规定将同一研究成果向多个刊物投稿;在不同刊物上重复发表同一研究成果或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成果重复报奖等行为。
(六)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对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科研成果向外界公布等行为。
(七)滥用学术权力: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当利益。
(八)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成果或事项对外泄露。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如不正当获取学术荣誉;恶意诋毁、歪曲他人的学术思想和成果;对正常的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捏造事实,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等。
第三章 处理机构和程序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评判机构。
第六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科研处、人事处对学校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学术活动人员的科研行为规范进行管理。
第七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受理有关违规行为的举报,并与科研处、人事处、当事人所在部门联合开展调查。
第八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将调查结果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判,如果对违规性质和程度存有异议,由校学术委员会决定是否聘请有关专家对举报内容作进一步鉴定,最后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九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为院系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处理机构,必要时成立独立的临时工作小组。
第四章 处理和申诉
第十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个人可视其行为和情节,做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一)处理方式包括: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暂缓职称和职务晋升,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
(二)处理决定须由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十一条 被举报人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 对恶意诬告者,经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参照第十条做出相应处理或向有关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