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二师院行[2008]15号
为了切实做好学校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严格授予条件,保证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士学位授予范围
授予普通高等教育的本校在籍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才能授予学士学位: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成绩优良,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 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任务,取得毕业资格。
3.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完成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 结业(肄业)学生;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者(后被取消处分者除外);
3. 大学外语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者;
4. 计算机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者;
5.文科学生补考门数超过4门者,理科学生补考门数超过5门者;
6. 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三) 学生在校期间补考门数超过学校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1.参加本学科专业竞赛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者;
2.获得实用型发明授权专利或在我校科研处核定认可的核心期刊上独撰发表1篇(含1篇)以上专业学术论文者;
3.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三、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1.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
2.院系学位评审小组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院系签署初审意见;
3.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复审,并予以公示;
4.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5.报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上网;
6.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四、撤消学士学位办法
对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和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本规定的,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予以撤消,并报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五、其他
1.本规定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2.根据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文件规定,只对应届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不对往届毕业生补授学位。
3.本规定由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